來 源: |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達市府辦函〔2022〕122號 | 瀏 覽 量: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東部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通過,并于2022年6月5日開始施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噪聲污染監督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執法責任,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責分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部門職責分工方案
序 號 | 條 款 | 法律內容 | 職責部門 |
1 | 第三十三條 |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 此條款由生態環境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
2 |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此條款由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海關部門按照職責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中由市場監管部門、海關部門按職責負責對“生產、進口、銷售淘汰的設備”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
3 |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 | 此條款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 |
4 | 第七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 此條款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 |
5 | 第七十八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此條第一項由生態環境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 |
6 | 第八十一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 此條款由公安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中涉及廣場、公園、街道、家庭室內產生的干擾居民生活的噪聲污染由公安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除此之外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 |
7 | 第八十二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 此條款由公安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中涉及廣場、公園、街道、家庭室內產生的干擾居民生活的噪聲污染由公安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除此之外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 |
8 | 第八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二)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 | 此條款由市場監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行使行政處罰權。 涉及電梯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噪聲污染,由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余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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